法院地国家国内法中的冲突规则与国际条约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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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卫佐.法院地国家国内法中的冲突规则与国际条约的关系[J].法学研究,2013(2):173-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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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卫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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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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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获德国洪堡基金会(Alexander von Humboldt-Stiftung)项目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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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院地国家国内法中的冲突规则和已对该国生效的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则同属该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多数国家的国际私法制定法均有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则的规定,但其国际私法分则对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则的处理方式则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在裁判涉外民事案件的实践中,实体法解决办法有别于冲突法解决办法,仅在案件不符合国际统一实体私法条约的适用条件的情形下,才能依法院地国家国内法的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已对法院地国家和其他缔约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并不等于选择了合同准据法。而如果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了尚未对法院地国家生效、但已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其他国家生效的国际条约,则只能视为对无法律约束力的“非国家规则” 的选择。由于“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事项既不适用冲突规则,也不适用实体私法规则。法院地国家国内法的冲突规则不会同国际条约中的国际民事程序法规则发生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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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院地国家 国内法 国际条约 冲突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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