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8·12”和江苏响水“3·21”两起爆炸事故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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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训军,顾闻.天津港“8·12”和江苏响水“3·21”两起爆炸事故比较[J].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2021,39(5):590-5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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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训军 顾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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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应急管理事务和化学品登记中心, 上海 200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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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通过搜集相关资料,对天津港“8·12”和江苏响水“3·21”两起爆炸事故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特性和发生原因的异同进行了比较,以期为今后避免同类事故的发生提供参考。分析认为危险化学品的积热自燃以及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的违规储存是这导致这两起事故的主要直接原因;事故间接原因是两公司安全管理混乱,违反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企业应遵守各类法律法规,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对相关的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和危险废物进行危险性鉴定,对应其相应的危险性采取有效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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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爆炸事故 危险化学品 积热自燃 违规储存 天津港 响水 安全生产 |
收稿时间: | 2020-06-20 |
Comparative study on two explosion accidents: Tianjin Port "8.12" and Jiangsu Xiangshui "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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